記者曹逸雯/台北報導
隨著網路購物交易環境日漸成熟,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現,在公平會處理的廣告不實案件中,網路廣告案件就占了1/3,其中6成以上廣告都是刊載於各該事業專屬網站,3成刊載於線上購物網站,其餘則刊載於部落格等其他網頁空間,提醒部落客若有撰寫不實薦證內容者,仍會遭公平會處分。
公平會今(8)日表示,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及線上購物交易環境成熟,近年來處理的網路不實廣告案件比重有日益增加趨勢。根據統計,自92年至今年9月,網路廣告案件占全體不實廣告案件比例約為33.8%,也就是說,約有1/3的廣告主使用包括網路的媒介方式散布廣告。
再細看網路不實廣告的相關處分案例中,約有6成以上廣告是刊載於各該事業專屬網站,3成廣告刊載於線上購物網站,其餘則刊載於部落格及其他網頁空間;其中又以瘦身美容相關商品最多,家電商品及3C資訊商品居次。
公平會表示,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,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也不一,若廣告所刋載的網站經營主體為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,其廣告不實責任即應由該網站經營主體負擔,包括於自有網站刊載廣告之事業、線上購物網站之經營業者、及以經營網路拍賣為業之網路賣家等主體均屬於「廣告主」。
至於購物網站之供貨事業,因就商品銷售及廣告內容,與網站經營者間有實質密切之合作關係,因此,公平會表示,也應與網站業者併負廣告不實責任。而部落客撰文推薦商品或服務,若故意共同與廠商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宣稱,除廠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外,部落客屬故意撰寫不實薦證內容者,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與廠商併同處分。
公平會並提醒,線上購物網站如果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而刊載廣告,應認定屬「廣告主」,而應負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所定廣告不實行政責任;至於依線上購物網站實際經營及參與廣告之具體情形,雖不致認定屬「廣告主」,但若該網站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刊載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,仍不排除應就其廣告媒體業身分,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文章出自: 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11/08/320-2662284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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